秦都區人民法院 李江 【案件索引】(2018)陜0402行初42號行政判決書 【基本案情】 原告:荊某,X村村民。 被告:陜西省西咸新區灃西新城管委會、陜西省西咸新區管委會。 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填寫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一份,申請書面公開X村征收集體土地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申報材料并于9月12日向被告郵寄。2017年9月30日,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政務信息公開告知書》,主要內容為“你們提交的政務信息公開申請于2017年9月19日收悉。現告知如下:1.經查,你們所申請公開的信息已經依法主動公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其批準文件已于2017年6月14日在X村各處張貼,具體見附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現告知你們可在X村征遷指揮部(地址:XX村南側XXA區物業辦公室)查詢。2. ……”。該告知書于當日向原告等人郵寄送達。 原告收到該告知書后即于2017年10月12日向被告西咸新區管委會申請復議,認為1、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告知書中附件提供的張貼照片復印件無法說明其張貼的內容是否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2、張貼公告不是法律規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方式,3、申請公開的是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其批準文件,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載明的方案內容顯然是報批前的方案,并非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被告西咸新區管委會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西咸政復決字[2017]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的《政務信息公開告知書》并于12月6日向原告郵寄送達。 原告即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依法撤銷灃西新城管委會作出的《政務信息公開告知書》,并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告知并按照原告的申請依法公開政府信息;2、依法撤銷被告陜西省西咸新區管委會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審理】 本院認為: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政務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了原告獲取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途徑,履行了其公開政府信息的法定職責。被告西咸新區管委會收到原告的復議申請后,要求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并在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程序合法,內容適當。遂判決:駁回荊某的訴訟請求。 【焦點】 申請政府信息信息公開的主體資格、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以及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途徑 【評析】 1、 申請政府信息信息公開的主體資格 政府信息公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 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同時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對于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本案原告由于該區域相關集體土地征收、拆遷,原告基于與其切身利益相關的生產生活所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依法向被告在履職過程中制作的信息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符合法律規定。 2、 政府信息公開方式以及公民獲取政府信息的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地 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國土資源部《征收土地公告辦法》亦規定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予以公告,故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將原告訴請公開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在X村進行張貼符合相關規定。 在公告張貼后,原告再次申請公開相關政府信息,被告灃西新城管委會告知“現告知你們可在X村征遷指揮部(地址:XX村南側XXA區物業辦公室)查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規定,被告灃西新新城管委會已經履行了政府信息告知義務,其告知內容合法。 |